对Hans Jonas责任原则的又一点小批判
Hans Jonas 批判 ——责任主体的缺失
Hans Jonas在他的责任伦理学中,提倡当今活着的人要为子孙后代负责任,换句话说子孙后代应该有生存、发展、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,这种权利要求我们 这些前代人担负起相应的责任,不破坏他们生存的可能和选择的自由。从道德角度来说,能够明确享有一定“权利”并承担相应“义务”的必须是有明确所指的主 体;而Jonas的责任伦理学体系无法否认的是,“未来的子孙后代”也只是种潜在的、模糊的可能性的存在,并非严格意义上必然存在着的主体,Jonas无 法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存在,从而让他们有可能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。这就带来一个伦理学上的困境,Jonas认识到责任原则在这点上 的不足,并尝试着采用以下办法来解决这个悖论:他试图从人类整体的角度出发,从全人类的存续发展这一宏观视角上来谈论“责任”,从而淡化每一单独个体之 “必然”与“可能”之间的逻辑冲突,解决“应当”与“是”的对立。
但应该说,Jonas的方法还是失败的,人类整体并不像单个个人那 样 具有明确的不容置疑的确定性。他试图构建一种基于整体的伦理原则来回避责任主体的缺失,但无法让人信服地解释,集体的善是否必然是个人的善,集体的应当又 如何成为个人的应当(为了全人类的延续发展,我作为其中的一个个人是否有义务为子孙后代着想),或者反过来说,个人的应当真的能够汇总成为集体的应当(存 在不同价值观、选择偏好和取向的个体意愿是否真能汇总成“人类整体”的意愿)么?
尤其对后一个问题,Arrow的不可能定理做出了否定的回答。(该定理的说明从略)
于是我们看到,Hans Jonas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责任主体的缺失,将矛盾转移到作为个人集合体的整体身上,但个人和整体又成为横亘在他面前的又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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